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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2-06-01 18:05:00
来源: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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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2739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淳政办发〔2022〕17号 发布机构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6-01 有效性
主题词 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淳规〔2022〕002-淳政办001

 淳政办发〔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5月27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淳化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1〕38号)《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咸财农业〔2021〕60号)等文件精神,总结近年来我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农资金整合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延续执行脱贫攻坚期内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 调整优化实施范围。2021-2023年,我县整合使用中央及以下财政涉农资金;2024-2025年,按中央省确定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接受省市两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管考核。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审批

第四条 认真履行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主体责任,发挥好“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管控作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优先安排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

第五条整合程序:

(一)各行业部门和镇办围绕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项目,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额度,会同县乡村振兴局按相关政策共同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初方案(中期调整方案、年终补充方案编制工作按照省市通知开展),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方案报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审,经省级联审通过的方案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报备并下发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

(二)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村、脱贫户发展产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适度发展规模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服务业。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负面清单,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使用

第八条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九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下达资金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并填报《淳化县财政局预算内财政资金审批表》,经主管县级领导签字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再将整合资金拨付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资金使用。涉农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列支,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支出凭据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实行阶段性支付。按照阶段性支付资料,申请支出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二)项目完工后,根据出具的竣工决算(结算)报告,除预留5%的质保金外,将剩余资金支付到中标单位。预留的质保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将工程质保金支付到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支付凭据具体包括:

(一)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书;

(二)项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资料);

(三)支付审批表、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表;

(四)发票(或有效报账凭据);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竣工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七)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项目实施单位对支付资料真实性负责,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支付资料和原始凭证,同时保管好所实施项目的各类文本资料、项目实施管理台账、会计资料等,以供审计和检查。

第十三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整合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一)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陕西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其支付凭证内容有: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补助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

(二)工程类项目和村级自建产业发展类项目,项目合同签订后可按照合同金额的30%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通过参股分红或固定收益方式带动和帮扶的产业项目,按照村与选定的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及协议,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贯彻“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总责”的方针,按照《淳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各涉农资金整合成员单位为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下达、拨付、监管检查等,各涉农整合资金成员单位负责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金的执行、财政政策执行、财务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财政云和动态监控系统,对全县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支出进度、财政政策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

(二)各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重大项目要实行定期检查制。监督内容包括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示公告、绩效管理以及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验收、资产管理、项目成效等。

(三)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项目安排中,突出对涉农整合资金的事前、事中等审计监督。对查出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严肃处理。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审计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对不及时、不认真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部门可以提请监察、督查等相关部门进行督查、通报。

第十五条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尽早落地见效。各项目实施部门要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可控方式,简化环节,优化程序,畅通渠道,加快支付进度,完成一项支付一项,按相关要求着力提高资金支付率。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完善财政云核算体系,完善财务报告和整合资金支出分析制度,加强对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的监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各项目单位每月25日,要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财政局报告支出进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出情况报送书面分析材料。

(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财政局汇总全县的支出进度,分析财政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于每月30日前整改到位。

(四)对不能按时报告报表,以及整改不到位的,每季度召开相关项目单位联席会议,提请县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文件精神,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绩效目标与指标值,规范整合资金投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一)整合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县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在申报项目时,科学规范、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三)县乡村振兴局应将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安排整合资金。

(四)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完成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结果。

(五)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结果,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和安排资金的主要依据。

(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资金使用及绩效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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