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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300160224585/2023-00015 | 主题分类 | 税务 |
文号 | 淳政发〔2022〕5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5-06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税费共治 |
淳规〔2022〕001-淳政001
淳政发〔2022〕5号
淳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淳化县税费共治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税费共治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淳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淳化县税费共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咸阳市税费共治办法》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淳化县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的税费共治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在淳化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税收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建立以“政府领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法制保障、技术支撑”为内容的税费共治格局。
第四条 政府部门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的相关职责;
(二)研究税费共治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三)对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税费信息标准,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费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税费利益,严格税费管理权限,维护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八条 部门协作的具体职责: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
(三)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办理股权变更、重组、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
(四)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加快提高全县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和联合评审。
(五)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创新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求申请相对人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登记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并将其作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证的前置环节。
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收储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六)住建部门应当为税务部门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部门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外来建筑企业,督促其在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承建单位和个人,督促其依法缴清相关税费。
(七)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涉税情报传递。将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涉及税费方面问题,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跟进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统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进一步完善税收模型规则算法,提升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精准度。
(九)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落实加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规范税收行为,防止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
第九条 社会协同的具体职责:
(一)借助行业协会加强各行业税收政策培训和纳税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问题。
(二)发挥涉税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县级五年普法规划。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推进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税法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第十条 税收司法保障的具体职责:
(一)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和税警双方联合办案机制,适时推进税务与公安(经侦)合署办公。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二)检察机关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三)人民法院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涉税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在拍卖、变卖、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当事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税费数据。税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税费数据目录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一)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国家对企业财政补贴、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数据。
(二)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数据;营业执照年检数据;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数据。
(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登记、年检、报废等信息;驾校培训、经营性停车场数据。
(四)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等数据。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征用及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土地招拍挂及划拨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信息;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许可及开采信息;土地收储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
(六)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屋租赁(含公租房)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七)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的环境保护税等涉税信息;煤炭行业生产、销售统计和分析信息;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八)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数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息;取水信息、违规取水处罚信息。
(九)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负责提供共享金融信息和数据。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被外汇管理局列为重点监测企业及B、C类管理的出口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出口实际收汇金额数据;因违反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立项数据;鼓励产业目录确认数据。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各类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数据;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数据;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数据。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数据;各类福利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数据;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
(十四)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数据;各类培训机构信息;缴费人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核定、欠费等相关数据信息。
(十五)医保部门负责提供医保参保、变更、注销、核定等信息;参保人员医保结算金额信息。
(十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
(十七)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公办幼儿园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外资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十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信息;旅游合同信息;文化市场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
(十九)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提供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信息。
(二十)科技部门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信息。
(二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内贸、外贸、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等信息;“走出去”企业名单信息;外商投资企业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企业名单;因违反规定被商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信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年检审核及注销数据。
(二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名单、软件企业年审等信息;规模以上企业运行分户统计信息。
(二十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规模以上企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等信息;规模以上企业分户销售收入、利润、工资等信息。
(二十四)市政管理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数据。
(二十五)各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缴费人费源状况、费源变化情况等数据;《残疾人证》发放等数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单位年度安残确认书,并协助税务局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二十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单位或个人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扶贫货物数据。
(二十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年检审核及注销数据。
(二十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取水许可证信息(非涉密);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
税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本条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本级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意见》落实工作专班,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对税费共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政府部门不定期召开税费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四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税费业务的辅导培训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本级相关部门税费业务税收政策的辅导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完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成立税费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健全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质量协同共治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质量治理工作职责,实现税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的税费数据质量协同共治。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签订数据交换保密协议,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保护数据权益,强化参与各方的监管,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制定税收共治奖惩制度,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费共治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将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共治职责情况;
(二)相关部门、单位税费信息传递共享情况;
(三)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四)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部门通过税费共治组织税费收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向政府汇报各相关单位涉税信息提供及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作为政府考核地方税费共治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收损失的;
(二)未履行税费共治职责,造成税收损失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违规使用税费数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淳化县税收保障办法》(淳政发〔2017〕18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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