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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1-0109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其他 | |
公开日期 | 2021-12-09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淳化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标,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阳市分行《关于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切实加强储备粮管理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咸发改粮食〔2021〕40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标准的当年生产的粮食替换计划指定轮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供应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制。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储企业依据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轮换计划承担具体轮换业务。
第五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小麦5年。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小麦储存判定规则和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宜存粮食,在有利于宏观调控或降低轮换成本的情况下,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年度轮换方案,经报县政府批准,择机进行轮换。
第九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如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水份、杂质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须经整理、晾晒达标后入库。对轮换出库和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进行统一的质量检验,具体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章 轮换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品质检测结果,于每年10月提出县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县政府批复。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下达粮食轮换出入库计划后,承储企业组织轮换。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全程留痕,主动接受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随机抽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应当及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适时向承储企业安排下达分批、分库点、分品种轮换执行计划,并抄送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审批。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需提前轮换的,有承储单位或企业按照规定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抄送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
第四章 轮换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先销后购等。
第十六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期不得超过4个月。对遇特殊情况或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期的,须提前报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淳化县支行批准;超架空期不享受相应财政补贴并确保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对轮换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分库点、分数量、分品种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各库点的轮换结果按月汇总上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文件,向开户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开户行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规定,发放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支持承储企业实施轮换,并加强对轮换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轮换任务;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赁据),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对储备粮轮换盈亏负责。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授权承储企业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其库存成本价不变,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上报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操作规范、轮换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发改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淳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淳化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淳政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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