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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30010812993X/2023-000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司法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淳规【2023】001-淳政办001
淳政办发〔2023〕11号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淳化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扶持
办法(暂行)
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28号)精神,持续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支持“果畜菜菌荞”等产业龙头企业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有效发挥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农业强县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县内新评选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扶持原则:坚持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生产规模大、竞争能力强、产品品牌优、带动效益好的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龙头企业产业融合示范引领和联农带农能力,梯次推动龙头企业“晋级提档”,稳步扩大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规模和数量,着力打造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顶梁柱”。
三、扶持标准:参照其他地市的扶持政策,对新评选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8万元。补助资金从县级财政资金列支。对因监测评定结果不合格等原因取消龙头企业称号后重新认定的龙头企业,不再进行重复补助。本办法试行两年内,对同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再次获得上一级别认定的,将按获得认定级别另行给予补助。
四、扶持程序: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龙头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后,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年获得认定通知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企业申请,提出补助建议,并在淳化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将拟补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之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扶持补助资格,将相关情形报送审核认定机构,建议撤销其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三)当年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四)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将根据新政策规定进行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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