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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300160224585/2023-0005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淳政办函〔2023〕21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3-14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图解: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化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淳化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耕地用途管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红线。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综合监管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快推进违法用地整治工作,确保历史问题整治到位,并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镇街办要实地摸排,全面掌握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结合国家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种植粮食作物。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一般耕地的进出平衡规则
1.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的情况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各镇街办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镇街办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镇街办申报,镇街办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
(四)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五)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1.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立项、实施、验收、管护全程监管机制,确保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实现补充耕地产能与所占耕地相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落实镇街办、村占补平衡项目管护职责,禁止开发复垦及旱改水项目“非粮化”“非农化”。各镇街办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积极抓好整改工作,禁止荒芜占补平衡项目新增的耕地,严禁占补平衡项目种植花卉苗木等“非粮化”,占补平衡、旱改水项目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对目前村组已流转的“非粮化”“非农化”种植苗木花卉的占补平衡项目,由镇街办组织村组及时进行整改,达到种植条件,种植粮食作物。
(六)分类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
各镇街办要按照坚决遏制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组织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及时组织整改恢复为耕地。
(七)调整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在符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前提下,经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由镇街办备案后实施。镇街办应按规定将备案信息及时汇交县级自然资源局,由其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未经备案和上图入库的,一律不予认可。
三、健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机制
1.严格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耕地红线。下一步县政府与各镇街办签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各镇街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安全。
2.建立县、镇街办、村(社区)三级网络体系。加强动态巡查和监管,建立巡查台账和工作日志,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3.逐步推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以强化监管、完善制度、严肃查处为手段,将监督管理延伸到“最后一公里”,构建覆盖全部、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耕地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等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逐步落实镇村两级田长制责任体系和耕地保护机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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