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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稿)》已初步修订完成。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更加符合我县域实际,现在淳化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稿)》的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自202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便于我单位汇总和整理。
联系人:高思奇 联系电话:029-3277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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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淳化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稿)
淳化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5日
淳化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卷烟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淳化县卷烟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淳化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淳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划根据淳化县域发展规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五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便民高效、尊重历史、逐步调整原则;
(三)总量控制、距离限制、分区规划原则;
(四)服务社会原则,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第六条 辖区卷烟零售许可证设总量控制以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以常住300口人为基本基数设置零售点总量。
第七条 县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在设人口基数的前提下,以商铺总数设零售点总量,户与户之间设距离限制。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需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需年满18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
(2)“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得是违章、临时、非法等建筑和流动摊点。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营业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2.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门店内应有经营卷烟专区且有展示卷烟设施。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距离+区域单元格规划布局,按照实际情况分为以下类型。
(一)县城街道:主要街道(县城正街:城关镇政府以南至南门口。西新街:农业农村局以南至城建路以北。南新街:南门口以南至大店桥以北)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40米,县城东环路(北关桥以南至甘泉湖以北)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80米。(详见附件1)
(二)乡镇街道:(黄埔街道、胡家庙街道、官庄街道、北城堡街道、十里塬街道、马家街道、卜家街道、润镇街道、车坞街道、铁王街道、秦河街道、南村街道、固贤街道、夕阳街道、方里街道、秦庄街道、石桥街道、大店街道)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50米。(详见附件2)
(三)住宅区:居民生活区必须为商铺(包括小区内商铺及归属小区的临街商铺):300户居民小区可设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每递增300户增设1户并且设置户与户之间距不小于50米。
(四)行政村(自然村):行政村按人口基数设总零售点,原则上保证每个行政村设1个零售点,较大行政村且人口在300人以上居住密集的自然村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五)商业区、综合批发市场(县城城市广场、为民市场、润镇农贸市场及各乡镇新开发街道市场)按固定门面户数设置总零售点,门面在50间以下设一个零售点,在50间以上的每增加50间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50米。
(六)加油(气)站便利店: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具备独立的门面且在安全可控范围内的,每个加油(气)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旅游景点、民俗村、生态园等新兴的景区需要经营烟草制品的,根据新建景区的大小、园区的规划、人口的流量,设零售点。
(八)具有独立商务中心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以及四星级以上的酒店等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一证设置卷烟零售点。
(九)汽车站:参照县城主要街道执行。
(十)高速路服务区:服务区设有便利店的每店设置零售点一个。每个服务区设零售点一个。
(十一)厂矿、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人员设立零售点。
(十二)特殊类型。
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且实际经营为本人的(不含合伙经营、雇佣经营等),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伤残军警、军警烈属、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50%、规划总户数130%执行。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70%、规划总户数120%执行。
3、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三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90%、规划总户数110%执行。
4、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需继续经营的,可视具体情况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5、经营场所在一层1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储)的专营烟酒店位于主要区域,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连锁店、超市、购物中心,及起调节市场供应作用的专营店等,按照一户一证发放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格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第十条 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人或组织,淳化县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 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限制性条件禁止的事项。以下事项不予许可:
(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四)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七)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九)县域经营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100米(含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任一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含50米)范围内;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制品;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
(十二)党政机关内部,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厅、食堂;
(十三)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十五)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五)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六)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参照物与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可行间距,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一)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时完成,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实际测量距离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二)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管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行政村、自然村人口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确定。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指从学校大门任一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四)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近的零售点。
第十四条 核查要求
(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等面积。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淳化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条 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县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价,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依据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淳化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的《淳化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淳烟专[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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