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确定 取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 > 调查征集

【意见征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淳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淳化县烈士陵园及那家村烈士陵园保护范围(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 2024-04-01 10:15:00
来源: 淳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 退役局张浩
责任编辑: 王亚迪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编制了《淳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淳化县烈士陵园及那家村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下称《保护范围》)。依据国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在烈士纪念设施边界外保持合理安全距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现依法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441——20244月30日,共30天。

二、公示方式

淳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淳化发布。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邮寄地址:淳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淳化县县城北关老民政局院内

邮政编码:711200(请在信件封面上注明淳化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意见建议字样)

电子邮箱:18691023207@163.com

四、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护范围》涉及保密内容不予公示。

五、本次公示内容为《保护范围》公示稿,《保护范围》数据和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

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感谢您为《保护范围》建言献策!

附件:淳化县烈士陵园及那家村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方案(草案

                             

                            淳化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41

淳化县烈士陵园及那家村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草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淳化县烈士陵园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淳化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淳化县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淳化县烈士陵园坐落在县城东北1公里处,占地24.7亩,1995年破土动工修建,1961年6月竣工。陵园坐东面西,东依泰山,西临冶水。进大门依次为碑墙、纪念塔、纪念馆、祭坛、烈士墓,墓区共埋葬烈士479包含35名无名烈士淳化县烈士陵园为省级陵园,先后被咸阳市委、市政府命名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咸阳市爱国教育基地咸阳市国防教育基地咸阳市党员教育基地2018年5月被咸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第一批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那家村烈士陵园位于官庄镇那家村,距县城44公里。陵园修建于1988年5月,占地面积2.95亩,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园区建有纪念碑、雕塑、展室、墓区等建筑,陵园长眠着74名无名烈士。

二、淳化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淳化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界,东至山庙交界,西至陵园大门交界,南北关木材厂,北至陵西马线公路,总保护面积24.7亩。

淳化县那家村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界,长55米、宽36米,总保护面积2.95亩。

三、淳化县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淳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淳化县烈士陵园

四、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