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水利局
关于公开征求《淳化县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淳化县实际,起草了《淳化县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淳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一、公示时间 2025年12月12日—2025年12月26日,共15天
二、公示方式 淳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邮寄地址:淳化县水利局
邮政编码:711200(请在信件封面上注明“淳化县水利局办公室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王骁 联系电话:029—32772231
四、本次公示内容为《办法》公示稿,《办法》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
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感谢您为《办法》建言献策!
附件:1.《淳化县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淳化县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淳化县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屯庄水库是我县当前唯一的城乡供水重要水源地,承担着县城190余万立方米/年的生产生活供水任务,更肩负着润镇、铁王塬区42万立方米/年的灌溉重任和5个镇抗旱应急保供的兜底功能。为加强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淳化县实际,起草本办法。
淳化县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淳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是指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民生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管理要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保护、协同治理”的原则,统筹保障水库安全、供水安全与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一。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屯庄水库库区及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负总责;建立健全库区及周边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库区周边协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库区及周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研究制定促进库区及周边科学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库区及周边生态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六条县水利局在库区及周边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二)水旱灾害防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水域岸线管控和保护工作;
(四)水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五)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六)建立水库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体系;
(七)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县水务公司)落实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生态环境局要对库区及周边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入库支流周边污染源实行常态化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 一经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依法查处。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县水务公司)负责承担水库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理、设施检查维护、城乡供水净水厂出厂水质检测。
第九条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健、文化和旅游、工信、住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水库及周边管理相关配合管理工作;库区及周边保护范围内涉及的城关街道、润镇、铁王镇负责做好辖区内水源保护、节水护水宣传、建筑垃圾、生产生活垃圾规范处置、人居环境卫生日常巡查治理等工作。
第二章水库库区管理
第十条屯庄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大坝上游从坝脚线向上100米、下游从坝脚线向下200米,左、右岸从坝端向外50米的区域。大坝、溢洪道、泄洪洞、放水管等主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县水务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库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等进行结构安全检查、监测与维护,重点防范水库渗流异常、坝体裂缝、闸门故障等安全隐患。
(二)围绕加强库区管理,提升库区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无人机、视频监控系统等必要力量设备,有效构建常态化数字化监测预警体系,为及时发现和高效处置工程安全风险提供坚实支撑。
(三)制定并落实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做好防汛物资、通信设备和应急装备等储备工作,汛期要严格按照县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令控制水位,确保溢洪道、泄洪通道畅通。
(四)定期向县水利局报送水库工程运行报告,根据实际需要配合开展水库安全鉴定与除险加固工作。
第十二条在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毁、侵占水库工程设施及监测、通信、防汛等附属设备;
(二)在坝体上栽植树木、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放牧,或有重型车辆在坝顶行驶;
(三)未经批准建设妨碍行洪、影响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嬉水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水库防汛工作服从县防汛指挥部统一安排调度,水库管理单位需在汛前组织编制水库库区《调度运用方案》《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汛期水库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水利局严格按照批复的汛限水位控制库容,会同县气象局实时监测天气变化、雨情、水情,根据调度指令适时动态调整下泄流量,确保水库库区防洪安全。
第十五条县水利局、水库管理单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联合开展水库库区防汛除险作业,遇极端天气或突发事件时,须优先保障泄洪通道畅通,严禁擅自更改调度方案或阻挠防汛抢险作业。
第三章库区周边水源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屯庄水库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屯庄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100米的陆域以及库区全部水域;
(二)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2000米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冶峪河汇水区域。
第十七条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加强水源水质监测,确保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八条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高耗水、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或滥用化肥;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六)非更新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七)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适用准保护区禁止性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采砂;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及成品油的管道;
(六)使用农药,或随意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未清洗施药器械直接排放污水;
(七)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八)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九)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防污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限制使用化肥,落实绿色生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生产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
(五)使用化肥;
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以上活动的,由属地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关街道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会同县水务公司、润镇、铁王镇、县教育局做好防溺水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发布库区周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定期评估调整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严格控制在库区周边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第二十三条县工信局实施与库区周边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水库正常运行和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做好库区周边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库区周边环境污染犯罪。加强淳安路、淳铁路等穿越屯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危化品运输管理,制定应急管控预案,严防危化品交通事故引发危化品泄露。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对库区周边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库区周边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二十六条县住建局在指导村镇建设中,督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库区周边用途管制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库区周边与冶峪河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屯庄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各镇办开展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置。
第二十七条县卫健局要对水库水源的水质卫生监督,保障库区饮用水卫生安全,同时可参与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防范水源污染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
第二十八条县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冶峪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库区周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冶峪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瑞雪苹果等区域优势农业产业,依法监督库区周边果业产业园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猪养殖场规范化生产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生态种植、绿色养殖。
第三十条县文化和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度挖掘弘扬冶峪河流域文化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加强库区周边不可移动文物、农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化发展脉络,保护传承发展冶峪河流域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要强化库区周边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林业局要组织实施库区周边天然林、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工程,建立库区周边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对库区周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第三十三条铁王镇、润镇、城关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常态化开展辖区内生活污水垃圾处置、日常巡查及宣传教育,制止违规建设和废弃物倾倒行为;重点排查整治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上游冶峪河河道范围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开展水库周边违法养殖场排查和依法拆除。
第三十四条县水务公司负责屯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供水设施出水口水质数据的监测、收集,开展水库库区问题排查及日常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县水利局处置。
-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严格保护库区及周边水质,县生态环境局要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库区及周边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污染水体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形成负面典型案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库区及周边实施危害工程安全、污染水体、侵占库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