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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淳化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淳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 2026-01-07 1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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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淳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破解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难题,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畜禽养殖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四个淳化”建设提供坚实生态保障,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淳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网络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淳化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一、公示时间202617-2026年1月21日,共 15 天

二、公示方式淳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邮寄地址:淳化县农业农村

邮政编码:711200(请在信件封面上注明“淳化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9-32772565

四、本次公示内容为《办法》公示稿,《办法》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

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感谢您为《办法》建言献策!

附件:

1.《淳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淳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淳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1.现实发展需求淳化县是咸阳500万头PIC种猪繁育基地核心区,畜禽年存栏达130万头(只),生猪年出栏50万头,畜牧业已成为县域特色产业支柱。但随着养殖规模扩大,部分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充分等问题逐步显现,原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重需求。

2.上位政策更新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出新要求。同时,陕西省、咸阳市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需通过修订本地管理办法做好衔接落实。

3.治理模式创新国内多地探索形成“源头控污—资源转化—闭环监管”的协同治理模式,淳化县自身也已构建“果、畜、菜、菌、荞一体化循环发展”基础,亟需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依据

1.国家环保、畜牧、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

2.省级污染治理方案、生态环保条例及技术规范;

3.淳化县养殖区域划定、大气污染治理等地方规划与技术要点;

4.县域养殖现状、前期政策成效、信访诉求及产业发展需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1.优化养殖区域管控取消原办法中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科学调整禁养区、限养区范围,明确宜养区种养平衡要求,避免“一刀切”管控,既守住生态底线,又保障畜牧业合理发展空间。

2.强化源头防控要求新增养殖场(户)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细化污染防治设施配建标准,明确规模养殖场“一场一档”管理要求,将污染防控关口前移,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3.完善资源化利用体系结合淳化循环农业优势,新增粪污还田、有机肥生产、沼气利用等技术模式推广条款,明确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激励措施,构建“养殖-粪污-种植”闭环利用机制,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4.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监管+农业农村服务+乡镇属地落实”的三级联动机制,完善巡查、备案、整改、问责等全流程监管措施,细化处罚标准,增强政策执行力。

5.强化政策保障力度新增土地、金融、财政等多维度支持政策,明确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降低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成本,激发主体参与积极性。


淳化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5年

修订版)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着力破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难题,全面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畜禽养殖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四个淳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淳化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淳化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鸡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畜禽养殖规模标准以设计存栏计算,达到规模养殖标准以上的为养殖场、未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为散养户。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排放的粪便尿液、清洗畜禽体、饲养场地和器具所产生的污水、废渣、臭气等对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第三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企业的备案管理,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制定污染治理和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方案,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提升改造,配合各镇街道开展畜禽散养户的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培训。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环境功能区及农业发展规划,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编制污染防治规划和发布实施;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保审批或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污染问题,并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畜禽污染防治工作。

各镇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执行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和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现场选址后的养殖设施用地的批复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交办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对专班在辖区发现的畜禽养殖污染违规问题要求整改的场户负责整改验收;实行网格化管理,由镇村两级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并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逐步引导到村庄外养殖。对于违建或在禁养区畜禽养殖圈舍,各镇街道负责拆除;定期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达到“标准化、减量化、生态化”目标。

县林业局负责对征占林地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审批手续办理;对未经批准在林地建养殖场和在湿地保护区内建设养殖设施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处置;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从严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通报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

县电力局负责对未经属地政府批复和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不符合供电条件的养殖场不予批准供电。对严重违规违法的畜禽养殖户,电力局协助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停电措施。

县水利局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水库、湖泊等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养殖设施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于建设较早,影响排洪或水质安全的畜禽养殖场(户),配合属地政府拆除养殖场设施设备。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不符合供水条件的不得供水。

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检查、督导、信息报送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并督促整改落实;负责全县畜禽养殖上苗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考评。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信访接待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班办公室工作,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畜禽养殖原则是保持存量,逐年削减,不再新建及扩建规模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场确需建设的,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未取得审批进行新建及扩建的养殖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依法对违规建设部分进行拆除。

(扩)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淳化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方案》规定;

(二)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三)原则有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具备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六)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污染治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七)具备法律法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其污染治理设施与养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标准要求,养殖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对原有的粪污处理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补建、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法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落实排污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养殖场(小区)要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生猪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照县农业农村局与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淳化县生猪规模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的通知(淳农发[2023]60号)文件执行。散养户的防治设施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淳化县畜禽养殖散养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与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措施》的通知(淳农发〔2025〕50号)技术指导和要求执行。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指导督促全县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专班统一技术要求采购安装“视频监控+传感器”等智能化设备,确保规模养殖“视频监控+传感器”模式全覆盖。养殖场(小区)安装的摄像头、传感器在养殖期间不得关闭。

第八条 全县养殖场(小区)按照要求安装新型节水器具,冬季取暖使用清洁能源,人工清粪工艺圈舍集尿池必须达到双池轮作。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上苗前必须到专班办公室申请上苗,专班办公室对养殖场(小区)的环保设施、生产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合格后上苗,没有经过专班办公室审批上苗的养殖场(小区),农业农村局不得开展检疫业务。

第十条 新建养殖场(小区)必须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没有备案不得从事养殖相关行为。从县域外调入畜禽苗的,需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入。

第十一条 位于镇、村规划区内的散户养殖,原则上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由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负责对养殖设施进行拆除;村委会负责对散养户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养殖场(小区)、散养户应当具备与现有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消纳农田,或与其他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签订养殖粪污消纳利用协议。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及散养户对养殖粪污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生饲料等措施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养殖业推广种养结合模式,粪污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后,依据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进行还田。污水应当通过管道收集输送、干粪单独收集储存,通过集尿池、阳光干粪棚或其它设施设备经发酵腐熟后进行科学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

第十四条 淳政办函〔202216文件要求屠宰场、畜禽养殖场(小区)及散养户对产生的病死畜禽尸体应当交由县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屠宰场、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养殖场(小区)及散养户在每年的6月—10月,必须采取消杀灭蝇措施。消杀每日两次,严格按照配比要求,科学使用,喷洒时注意避让食物、水果、蔬菜、饲料等,防止人畜中毒。

第十六条 养殖企业或个人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抛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散养户必须建立粪污消纳台账、病死猪处理台账、兽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一)对日常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周边住户人居环境的,第一次下发整改督办单,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二)对连续发现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改,县农业农村局采取限产、停苗、停办业务等措施。

(三)一年内对投诉一次调查情况属实的养殖场予以警告处理,约谈养殖场负责人,投诉二次调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停产处理。

(四)对拒不整改或以各种理由推拖整改的,专班交办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符合关停条件的,向县政府申请予以关停。

第十九条专班各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媒体等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向工作专班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检查情况或群众举报向相关单位下发提醒函或督办单,督促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抓好整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专班办公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屠宰厂、无害化处理中心、养殖场(户)和散养户在生产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时,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交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灭蝇的;

(二)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排污未按照技术要点要求消纳还田,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五)人为干扰视频监控和传感器或未及时接通电源的;

(六)其他违规情节轻微,可以短时间内整改完成的。

第二十二条处罚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设施: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县上划定的禁养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养区或上述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搬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关闭或取缔;对在禁养区或上述区域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逐步搬迁或关闭。

第二十三条 在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拆除或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规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报批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项目投运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下罚款。县生态环境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散养户违反本办法,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的,由镇街道负责做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且达到立案标准的交县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养殖企业要与合作的养殖户签订环保责任书,加强对养殖户的环保监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落实同责同罚规定,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养殖户、养殖企业逾期不进行治理,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专班办公室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治理,治理费用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专班各成员单位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专班办公室协助、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一)各镇街道各部门在日常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严格按照“同岗同责”要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对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出现重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情节和负面社会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审批、备案、治理的技术把关和养殖场的日常监管,要主动担当作为,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隐情不报,一旦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对未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造成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予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举报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线索的,经核实后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加分,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费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生猪在300头以上(含300头),鸡存栏在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牛存栏在100头以上(含100头),羊存栏在200只以上(含200只)的畜禽养殖场,其他品种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成猪单位进行规模界定。

(二)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主体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饲养单元。

(三)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1、县城及县城规划区、各镇街道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县工业园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养殖场办公生活区除外。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冶峪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工业园区水源保护地。

3、东庄水库淳化北岸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东庄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陕环水体函【2025】21号)的区域为保护区、屯庄水库保护区、泾河淳化段北岸1000米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淳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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