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咸阳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继续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加强检查,杜绝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抖音、淳化发布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县教育局要组织开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小手拉大手·禁燃我先行”、《致家长的一封信》等主题宣传活动,明确禁燃禁放规定及法律责任,助力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
八、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有关规定,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呵护蓝天,文明过节,积极对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淳化县公安局:110029-32779110
淳化县应急管理局:029-32779650
淳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