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类别 |
执法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
1 |
林业行政检查 |
除治森林病虫害的检查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事后监督: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建立实施动态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子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淳化县林业局 |
4次/年 |
|
|
2 |
林业行政检查 |
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事后监督: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建立实施动态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子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测。 |
淳化县林业局 |
4次/年 |
|
|
3 |
林业行政检查 |
经营利用陆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事后监督: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建立实施动态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子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淳化县林业局 |
4次/年 |
|
|
4 |
林业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事后监督: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建立实施动态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子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第十九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第二十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执行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下达《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持《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质量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总结;(二)抽查结果汇总表;(三)林木种子质量总体状况评价;(四)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质量抽查结果,及时公布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报。 |
淳化县林业局 |
4次/年 |
|
|
5 |
林业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内容。
2.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移送至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事后监管: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立即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对限时整改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回头看”,切实将督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子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公布,2008年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淳化县林业局 |
4次/年 |
|
|
6 |
林业行政检查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3.处置移送: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事后监督: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建立实施动态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子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
淳化县林业局 |
4次/年 |
|
|
7 |
林业行政检查 |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等的检查 |
履责方式:
1.制定方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2.实施检查:发现不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子制止和纠正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林检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三)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林检机构在行使前款规定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
淳化县林业局 |
4次/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