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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坞镇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 2025-03-27 16:50:01
来源: 淳化县车坞镇人民政府
作者:
责任编辑: 淳化县车坞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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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坞镇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类别

执法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

频次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乡村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责任情况

《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车坞镇人民政府

每季度联合开展1次


2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车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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