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淳化县数据服务中心 电话:029-32772511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104300003
陕ICP备17020693号
陕公网安备
61043002000110号
索引号 | 11610430MB2991952F/2024-00036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应急管理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主题教育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委会、减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淳化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适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三)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常态与非常态下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强化风险识别和预防预测预警能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系。县政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处置。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清晰的县级各部门、镇(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和分级响应标准,明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为主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政府全面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应急处置。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各类力量灵敏反应、快速联动机制,科学研判、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不断强化第一时间应急响应能力。
6.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四)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由举办体育赛事和展会等群体活动带来的传播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体育赛事和展会等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执行,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一)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咸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指挥、统筹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与应对处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各专项指挥机构等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县委、县政府设立应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全县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机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
2.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县政府设立各类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作为县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3.办事机构
县级各专项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履行信息管理、信息报告、预案管理、资源保障和综合协调等职能。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负责起草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3)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
(4)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发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作用。
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5.专家组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坚持专业处置、科学施救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二)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机构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政府负责修订,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时,应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原则、本级应急预案体系结构与组成、专项应急预案的种类和数量,为下位应急预案编制提供指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应急预案内容要求,在组织体系、分类分级、预案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分层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各类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明确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责任等运行机制,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等监督管理内容,提出应急预案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健全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体现总体应急预案的原则性和指导性。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是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重大活动,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突出“职责分工”。专项应急预案一般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相关成员的主体职能与任务分工等;重点规范本层级应对行动,体现主体职能和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本预案中办事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突出“专业应对”。部门预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应侧重本部门应急资源的调配、应急力量的保障、应急物资的投入、应急保障措施等,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对,应侧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部门内部责任与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信息报告和相关秩序恢复。部门预案编制,不能以本级专项应急预案替代部门预案,应在预案名称列入部门,规范区别。
(4)镇(街道)根据自身风险隐患情况,结合实际工作,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分类和内容规定制定本级应急预案,进一步衔接上级应急预案。
2.基层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单位依据上位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基层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主要从总体上阐述基层单位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对应对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综合应急预案一般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种类和数量、事故风险分析及需应对的重点、预警基本程序、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应急保障与应急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专项应急预案是结合本区域内的火灾、地震、水电气热设施、房屋倒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或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风险隐患,或所承担的重点目标、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单独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适当简化。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三、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探索建立毗邻地区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与平台。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
2.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3.基层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办事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大关键设施、重点目标的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者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2.预警
(1)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可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按照省级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政府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突发事件有发生征兆后,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并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县政府及时准确地向咸阳市政府报告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咸阳市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2)预警发布、解除、调整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等。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通报预警信息调整变化情况。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风险已经解除时,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请咸阳市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员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涉事镇(街道)政府及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办事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启动预警措施,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1)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增加检查检测、会商研判频次,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论;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设备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信息网络等平台,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县专项指挥机构建立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和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人员、气象信息员、社区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等职责,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
(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病)亡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力求叙事清楚、语言简洁、过程完备。
(3)信息报告时限
事发单位和镇(街道)以及县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要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要求,厘清信息报送流程,规范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尽可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单位要迅速控制传染源或疑似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保护易感人群、指导个人防护。对于涉及本地区、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当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帮助的突发事件时,县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县级应急响应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Ⅳ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县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启动县级Ⅳ级响应。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1)县专项指挥机构向相关镇(街道)及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响应的命令;
2)县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县专项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处置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馈、现场决策支持等有关工作,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咸阳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当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2)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启动县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县委、县政府组成突发事件处置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咸阳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请求支援,并配合咸阳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1)在上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相关类别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调动装备资源,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及救援情况;
3)需要本行政区域以外力量增援的或波及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
当突发事件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县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等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各类突发事件Ⅳ级响应应急组织指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对超出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处置能力的,必要时提请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2)现场指挥: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落实“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的要求,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3)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展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桥梁、居民住房等建筑物损毁情况,对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现场指挥机构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3)县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地天气变化情况;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国网淳化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采取临时措施,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可以划定控制区域,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等进行隔离、观察、救治。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在公路、高速等交通站点设置检查站,对出入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检疫;封锁城市疫区或者封锁跨县(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咸阳市政府决定;
5)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淳化分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态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6)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委统战部、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限制或停止集市、会议、培训、教学活动、宗教活动、婚丧嫁娶等人群聚集性活动;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应急储备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或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8)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向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0)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11)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要加强舆情监测,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主流媒体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12)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或者由市政府依职权决定;需要宣布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护;
5)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强社会全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的舆情宣传组负责。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政府或应急指挥专项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县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原则上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新闻发布会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及舆情宣传组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管控有害信息。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图文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空气、土壤、水质等基本检测数据符合相应标准,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相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对于损失巨大,我县处置有困难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2.恢复与重建
(1)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咸阳市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咸阳市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时组织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并引导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
(2)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
3.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咸阳市政府报告。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评估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案管理、信息报告、指挥协调、专业处置、应急救援、协同联动、应急保障、安全防护等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开展消防装备正规化建设,强化装备技术支撑。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常态化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3.军队、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完善军地信息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实现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即时通报和共享。健全完善军地联勤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军地应急救援联训联演等合作制度,在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个别救援环节,开展专勤训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街道)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居(村)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大力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培训,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
(二)财力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应急预案管理、预案演练、预案评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或申请市财政给予支持。
3.县应急管理局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计划要求组织开展财政再评价或第三方绩效评价。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三)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鼓励引导基层组织机构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四)科技支撑
1.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保障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满足风险防控、预警监测、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应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运用,打造系统化、扁平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现代应急管理体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急救专家库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专项指挥机构协调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通信保障
县委网信办、广播电视、无线电监测站、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网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确保通信畅通。
(八)其他保障
1.治安维护。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现场法治宣传,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2.公共设施保障。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国网淳化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淳化分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3.人员防护。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明确各种类型应急避险场所位置和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五、预案管理
(一)预案规划与衔接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加强各类专项指挥机构协同,做好信息报送、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统筹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的衔接。
(二)预案编制与审批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淳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和修订,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经县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基层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并按照有关要求备案。
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时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含电子版)、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三)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情景模拟、角色扮演、专项演练等方式,结合数字化、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组织开展部门和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查漏补缺,不断完善预案。
2.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涉及领域多、有重点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3.各专项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五)宣传与培训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减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应急处突能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六)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考核。
2.公民按照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表彰。
3.县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