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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6104300160224660/2022-000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淳化县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推进我县文化旅游事业,县政府决定对文博巷南侧四处公产(交通局、城关派出所、业余体校、文博馆办公区)和部分私产(交通局院内家属楼、交通局大门南侧商业用房及家属楼、文化馆家属楼)实施征收。为妥善合理安置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2022年6月17日组织淳化县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会议讨论通过本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咸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咸政发〔2018〕15号)
5.《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2018年5月24日)
6.《咸阳市房屋征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咸政房发〔2008〕103 号)
第二条(房屋征收部门)
淳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次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条(被征收人)
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是被征收人。
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
本次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南新街西侧,西至文博馆办公区西侧硷畔,南至西山一路北侧,北至冶峪中学及操场南侧。项目占地约10.55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第五条(房屋征收期限)
本次项目的房屋征收期限为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8月5日。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产权的确认)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房屋产权证未载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认定。
已改变房屋用途连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由产权登记部门对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认定。改为经营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连续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
第八条(国有出让商业土地上商业用房、国有划拨商业土地上商业用房)
国有出让商业土地上商业用房、国有划拨商业土地上商业用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性质为国有商业出让土地或国有划拨商业土地(以县自然资源局的认定为准);
(二)有规划许可;
(三)有商业用房性质认定手续;
(四)合法有效连续经营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五)未取得上述(一)(二)(三)项认定条件,但满足(四)项条件的,按一层房屋第一进深认定。
第九条(对产权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房屋的征收)
征收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证据或产权收益保全,补偿款交县人民政府监管。
产权明晰或纠纷解除后,按被征收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解除监管。
第十条(对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行为的处理)
征收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一条(对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的建造成本比例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第三章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规范依据)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实施。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
各类房屋的价值评估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其补偿价款。
各类房屋的重置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市场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房屋现状,省、市房屋评估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项目内房屋进行综合评估,涉及评估方面的问题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解答。
第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入围)
为加快征收工作的进展,在本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日之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该项目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邀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报名参加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价值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对报名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后,确定入围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布未入围评估机构名单,并简要说明落选理由。
第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在入围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权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围名单中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召集全体被征收人代表大会,通过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得票数最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参加选定或者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议的被征收人不足应出席会议人数的半数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评估结果的异议)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自理)。
第四章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商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一种方式。
第十八条(对被征收房屋配套设施开户费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及通信等配套设施的开户费用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所有权归属赔付给权利人。权利人在得到补偿后应当将产权证书交回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标准)
对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综合评估价上浮13%计算。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由评估机构另行计算。
对国有出让商业土地上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综合评估价上浮20%计算。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由评估机构另行计算。
对国有划拨商业土地上商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综合评估价上浮18%计算。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由评估机构另行计算。
第二十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以评估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回迁安置基准价为3050元/㎡。公摊面积不超过25%。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签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房屋腾空,并将钥匙、房屋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进行验收。房屋征收部门在验收合格后将货币补偿款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被征收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签定)
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房屋腾空,并将钥匙、房屋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并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领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选房卡,按照选房卡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单元、楼层、户型。
被征收人选择指定楼盘区域内的回迁安置房,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后,被征收人自接到回迁通知后5日内办理回迁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户型、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在改建地段原地或就近回迁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户型初步设想为:
A户型:100㎡;B户型:120㎡;C户型:140㎡。
最终以设计图纸为准。
第二十四条(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价值与回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使用被征收人提供的账户用于结算。
第二十五条(回迁安置的优惠政策)
私产住宅房屋回迁面积超出补偿安置面积10㎡以内按照基准价回迁(含10㎡)。超出10㎡至20㎡(含20㎡)按照市场优惠价3650元/㎡回迁。剩余超出面积按照该楼盘市场销售价回迁。
第二十六条(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诉途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前款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对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搬迁费的标准与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2000元(搬出、搬入)、或由专业搬迁服务队免费搬迁,两种形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1000元(搬出)。
拆除单位(党、政、企事业单位)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5000元。
第二十八条(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套支付,标准为每套每月1050元(含物品过渡费)。
过渡期限为该项目交地之日起36个月时间。过渡期限为统一期限,具体以实结算。如遇天灾、环保等不可抗力原因,过渡期顺延。超过过渡期36个月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不低于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标准的三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交钥匙之日到项目交地之日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天进行计算,每套每月1050元(含物品)标准不变。
建设过渡期,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
第六章 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为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间的人身安全,房屋征收部门决定为被征收人购买商业保险。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6个月-70周岁)家庭人员(户口在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户籍人口)出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三年期(标准与保险公司商定)个人平安人身保险一份;70周岁以上每人领取一次性补贴300元。
公用住房不享受本项补助政策。
第三十条(对私产被征收人的现金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现金奖励: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5日内搬离并确认验收的按10000元/户奖励;
(二)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7日内搬离并确认验收的按5000元/户奖励;
(三)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3日内搬离并确认验收的按3000元/户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并选择产权置换所实施的面积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实施住宅房屋面积的奖励: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5日内搬离并确认验收的住户按被征收面积的10%奖励;
(二)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7日内搬离并确认验收的住户按被征收面积5%奖励;
(三)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3日内搬离并确认验收的住户按被征收面积2%奖励。
第三十二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不再奖励。
第七章 征收决定
第三十三条(征收决定的公布)
征收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不服征收决定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以书面形式表达意愿。
第八章 搬迁、拆除与回迁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的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十六条(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置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自行迁移的单位)
供电、供水、通讯、广电网络、环卫、市政、绿化、天然气等单位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由各单位自行迁移。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后的拆除)
各类被征收房屋在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后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派人进行验收。被征收房屋统一交拆迁公司进行拆除,严禁被征收人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已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被征收人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的,独立承担私自拆除中出现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征收人私自拆除已评估项目,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房屋评估价值扣除私自拆除部分的相应款项,出具扣除款项意见并告知被征收人。
第三十九条(回迁的公告及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在项目符合回迁条件后,应发布回迁公告文件,载明办理回迁安置事项的程序、文件要求、办理期限及对被征收人逾期回迁情形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第四十条(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户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离后,凭验房合格确认单领取选房卡,在回迁区域内依次选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完成后向县人民政府移交档案资料。
第四十二条(征收补偿费用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进行私分。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征收补偿费用的审计)
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在征收补偿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补偿方案的论证及公开征求意见)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自公布之日起应不少于30日。
第四十五条(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布)
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公布,并将根据公众意见对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十六条(补偿方案的公开听证)
被征收人多数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方案的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第四十七条(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的保障)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被征收人不得无故阻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若因被征收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过渡期限整体顺延。
第四十八条(对征收安置工作人员的监督和保障)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授权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给予赔偿。
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对围攻、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正常进行,影响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成立项目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安局、财政局、文化旅游局、住建局、交通局、城关街道办(其他成员单位均为被征收人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服从组织领导协调,全力以赴做好各自承担工作,圆满完成各自工作任务。
2、落实责任。本次征收实行所在单位“三包”,即:包征收、包临时安置、包稳定,从而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稳定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做到依法征收、依情征收、稳定征收,积极做好本单位被征收户的思想工作,维护好被征收户的根本利益。
3、密切配合。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水利等管线网设施迁移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司法机关要立足职能,对征收过程中一些违法乱纪者进行严厉打击,为征收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条(规范适用)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附则)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淳化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执行。
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联系人:齐先生
联系电话:32775188
地址:淳化县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专班办公室(县供销社二楼)
淳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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