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淳化县数据服务中心 电话:029-32772511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6104300003
陕ICP备17020693号
陕公网安备
61043002000110号
索引号 | /2018-010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其他 | |
公开日期 | 2018-07-12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淳规〔2018〕007-县政办007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淳化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范围界定
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三、办理流程
1、县农牧局向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推荐客户名单;
2、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分别对客户资料进行独立审核后,分别向县金融办提交客户审核情况报告;
3、县金融办对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合作银行所提交的客户审核情况进行综合复审;
4、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按照内部流程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对同意担保的客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
5、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推荐客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根据县农牧局客户推荐资料、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担保函以及借款人经营能力评估额度三者最低值,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并发放贷款;
6、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发放贷款的客户进行贷后检查和贷后管理,每个季度向县金融办、县农牧局及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报送项目合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由三方协商处理相关问题。县金融办、县农牧局和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可以独立进行贷后检查和贷后管理;
7、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初10日内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 报送至县金融办、县农牧局及省农担淳化县办事处。
四、贷款额度
单户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贷款期限
根据项目生产周期、销售规律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1-3年。
六、贷款利率和担保费
符合省农担“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5%,原则上涉农客户贷款的综合费率(利息、担保费)不超过8%,若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再另行协商。
七、还款、付费方式
1、贷款按月(季)清息,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最长为 12个月);
2、贷款按月(季)清息,分年度还本付息(贷款期限最长为 24个月);
3、年担保费按贷款总额乘以约定费率收取,不足一年的按一 年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的分年一次性收取。
八、贷款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60周岁之间,具有当地农村户籍或在当地专职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2年以上;
3、具有自然人或法人的借款资格,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4、法人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无不良嗜好;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产业要求,贷款用途真实,且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
6、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经验和自有经营资金。其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需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设施,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从事农机服务、运输业服务、农产品经纪购销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从事种养殖业的客户应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年限达到5年以上(含5年),且不改变农业用途;
7、符合省农担担保、合作银行贷款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各县支行牵头负责贷款客户贷后检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县金融办、省农担淳化办事处做好协助工作,在贷后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积极协商解决,树立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共同推进平台持续稳步发展。
2、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且未发生逾期,借款人可以向当地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提供贷款合同、借据、贷款结清单等资料,按国家政策申请贷款贴息。
3、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合作银行各县支行应及时告知县金融办、省农担淳化办事处,三方共同安排专人入户催收,经催收仍未归还的,将借款人(含担保人)的失信行为等相关违约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并将相关人员纳入合作银行县支行内部“黑名单”。
4、若借款人违约,县政府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取消借款人在农业产业方面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和扶持奖励政策的申请资格,对借款人已申请的暂停发放或优先用于清偿欠款。
十、设立贷款推荐机构
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农牧局作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工作经办机构,履行协议中县政府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由县农牧局牵头,成立贷款客户推荐领导小组,成员有县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农发办等涉农部门,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组长由县农牧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拟贷款项目、对象初步筛查、推荐,报县农牧局汇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