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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19-011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淳政办发〔2019〕16号 | 发布机构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9-04-08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淳规〔2019〕001-淳政办001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治欠保支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治欠保支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淳化县治欠保支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系列安排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咸阳市治欠保支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咸政办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镇办(中心)、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镇办(中心)、县级各有关部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办(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包抓对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督导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有关镇办(中心)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由所在镇办(中心)、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承担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对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负责筹集资金,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配合人社部门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要求,快速受理并处置涉嫌欠薪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九条各镇办(中心)、县级各相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未完成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会议决定及文件安排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认真执行指示、决策、文件要求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方式方法不妥当,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三)对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或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问题,未按规定及时接访、劝返或不及时协调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缠诉缠访的;
(五)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对出现第九条情形的单位,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年度考评中给予降低考评等次,该考评等次,作为该被考评部门最终年度考评的重要参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报请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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