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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化县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04-25 14:29:16
来源: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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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0112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其他
公开日期 2019-04-25 有效性
主题词

                               淳规〔2019〕002-县政办002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淳化县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化县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学生小饭桌的监管,规范小饭桌的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人身财产安全、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淳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个人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学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和休息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四条小饭桌经营者是其服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小饭桌开办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小饭桌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鼓励社会和家长对小饭桌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制度

    第五条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及镇办中心按各自职能分工对小饭桌负监管责任。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要求,对各镇办中心、村组(社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小饭桌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食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状况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每年对镇办中心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督导。

    (二)县卫健局负责对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提供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对体检机构反馈的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及时书面通知县市场监管局每年对镇办中心检查、督导不少于两次。

(三)教育局要督促各学校对学生小饭桌托管情况进行摸排统计,登记造册,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学生小饭桌托管信息;各学校要加强对小饭桌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依据辖区镇、办中心提供的取得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名单,引导学生和家长理性选择,告诫学生不到无安全保障的小饭桌就餐休息,家长必须与小饭桌经营者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学生自觉遵守小饭桌管理规定,增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降低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县教育局每年对镇办中心检查、督导不少于两次。

(四)县环保局负责对小饭桌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镇办中心检查、督导不少于两次。

    (五)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小区小饭桌经营者的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负责对城镇的小饭桌油烟、噪音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镇办中心检查、督导不少于两次。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加强治安监督检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有关部门正常执法,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每年对镇办中心检查、督导不少于两次。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对小饭桌的消防安全按照《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八项规定》进行检查。每年对镇办中心检查、督导不少于两次。

(八)其它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镇办中心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学生小饭桌的基本信息,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镇办中心负责督促农村、社区安全监督协管员认真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在责任区域内的小饭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小饭桌要及时报镇办中心,情节严重的由镇办中心向相关部门报告,组织联合执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实行小饭桌安全监督公示制度。各镇办中心对所辖区内的小饭桌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情况面向

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到位、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小饭桌经营者,由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教育局、环保局、公安局及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配合其所在地镇办中心予以查处。

第三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各镇办中心负责小饭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小饭桌开办前应向所在镇办中心登记备案,其应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条件,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小饭桌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三条各镇办中心接到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各镇办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小饭桌登记备案后应在15日内向社会公示,同时通知辖区内的学校以便学生和家长选择。

第十五条  镇办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小饭桌登记备案后应在一个月内告知县级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便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各镇办中心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小饭桌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每学期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辖区内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建立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各镇办中心应对小饭桌建立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现严重安全问题和造成严重安全危害的,应按照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疑似食源性疾病、安全生产、交通及消防安全事故后,小饭桌经营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并向所属镇办中心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三)封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镇办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镇办中心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置措施,妥善处理事故。

第二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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