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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化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9-07-09 16:19:28
来源: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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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01131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其他
公开日期 2019-07-09 有效性
主题词

淳规〔2019〕005-县政办004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淳化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现将《淳化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淳化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淳化县义务教育段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镇办(中心)必须克服一切困难,确保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切实保证到2020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确保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按时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依法控辍,法制保学。

(一)镇办(中心)建立义务教育入学通知、登记制度,确保辖区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

(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未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在校学生无故5日未到校的,先由学校进行劝返,经劝返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由学校书面报告当地镇办(中心),再由镇办(中心)采取措施,限期入学或返校复学。对仍不返校的,由镇办(中心)联系公安、司法机关,教育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返校复学,对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机构和个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三)人社、市管、公安、财政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所担负的职责,依法控制辍学。对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各镇办(中心)不得进行待业登记,人社(劳动)部门不得安排就业或提供就业条件,市管部门不得提供就业条件,不得发给营业执照。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凡违法招用学龄儿童少年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人社、市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辞退,并对招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由人社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公安部门要督查指导基层派出所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开展适龄儿童、少年摸底工作。财政部门要持续加大实施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四)妇联、关工委、村(居)民委员会要把宣传《义务教育法》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家庭教育,积极形成人人关心支持监督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掌握本村(社区)每一位学生入学情况,特别加强在县域外就读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跟踪,发现有失学辍学的及时采取劝返措施。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责令学生退学、休学、提前毕业。不得出具虚假转学、学历、学籍证明。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接受义务教育,需缓免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办(中心)批准、学校登记后报县教育局备案(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免入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缓免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外出就学者应出具就读学校证明)。

第五条 行政控辍,合力保学。

(一)镇办(中心)成立“控辍保学”工作机构,形成镇办(中心)、村(社区)、学校齐抓共管的“控辍保学”工作格局。镇办(中心)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班子成员具体抓、包片负责,干部包村,村(社区)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学校要明确本校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任务,结合实际落实责任人,学区要对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进行入学登记。

(二)镇办(中心)负责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控辍保学”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前15天,组织学校、公安、民政、村组工作人员摸清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建立详实的花名册,并于开学前10天上门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

(三)一旦发现有适龄儿童、少年失学或辍学,立即启动报告、劝返机制,各责任人要进村入户对失学或辍学学生及家庭依法进行动员,确保按时送适龄儿童入学或返校就读。

(四)相关人员在动员学生返校时要本着多措并举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动员工作,要积极进行思想感化,避免过激行为。

(五)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镇办(中心)、村(社区)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镇办(中心)可视具体情况联系公安、司法机关强制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六)镇办(中心)要摸清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基本情况,建立适龄儿童、少年档案,同时还要建立流动人口档案,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权利。村(社区)要将“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积极协同镇办(中心)、学校动员疑似辍学学生返校学习,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依据村规民约给予处理,确保本村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七)由残联负责每年8月份,将摸底后建立的义务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花名册提供给教育局,由教育局牵头根据学生实际采取随班就读、残疾学校就学、送教上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等方式实现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对于不能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卫健、残联等部门负责开展必要的医疗康复救助。县民政局负责每年8月份摸底并建立留守儿童(孤儿)少年花名册,并会同县教育局开展留守儿童(孤儿)关爱帮扶教育,严防困境学生辍学流失。

(八)学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着力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第六条  资助控辍,帮困助学。

(一)县教育局要督促指导学校扎实落实“两免一补”等各级资助政策,保障家庭贫困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二)各级政府要倡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捐资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七条  情感控辍,教育助学。

(一)寄宿制学校要不断完善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等场所的配套设施。要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绿化美化校园,积极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增强校园吸引力。

(二)农村教学点布局调整必须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为基本要求,必须撤并的教学点要提前认真做好家长、学生和教师的思想工作。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严防校园欺凌等不良事件发生,确保学生不因学校无安全保障而辍学。

(四)农村学校所有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不断优化教学方式和方法,强化心理辅导教育,着力解决农村学生的厌学问题,积极防止学生因厌学而出现辍学。

(五)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常态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不断增强学校吸引力,努力确保每一名学生留得住,学得好。

(六)全体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学生、尊重学生、耐心帮助品德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积极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和克服困难的勇气,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条  建立控制中小学生辍学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将其纳入镇办(中心)、县级相关部门、村(居)、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年末进行考核。

第九条 对执行本实施细则效果明显,控辍保学工作成绩显著的镇办(中心)、县级部门、学校,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控辍保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县“控辍保学”工作整体成效的,取消当年工作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同时实行问责。

(一)责任人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不采取措施引导、教育疑似辍学学生返校,将对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镇办(中心)或学校“控辍保学”工作不力,效果差,影响整体工作的,将对镇办(中心)主要领导、学校校长进行问责。

(三)对“控辍保学”工作不重视、不配合或工作措施不力的相关单位,影响整体工作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控辍保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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