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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3002000110号
索引号 | 11610430010812897L/2024-00064 | 主题分类 | 监察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全县广大劳动者和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工作,提高仲裁文书送达质效,保障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24年12月1日起在保留“直接送达”等原有送达方式的基础上启用“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仲裁文书的电子送达
(一)电子送达概念
电子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通过特定的通信号码、电子邮件、网上服务平台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送达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
(二)电子送达对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即“受送达人”)。
(三)电子送达途径和方式
电子送达途径和方式有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受送达人的通信号码、电子邮箱、网上服务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仲裁文书。
受送达人选择网上服务平台送达的,县仲裁委员会会推送仲裁文书至受送达人的平台专用账号,并进行短信提示。
(四)电子送达地址确认
县仲裁委员会通过线下发放送达地址确认书、网上服务平台确认等方式,确定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及其他需要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准确提供接收仲裁文书的通信号码、电子邮箱、网上服务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
(五)电子送达文书适用范围
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非结案类仲裁文书和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类文书。
(六)电子送达效力
仲裁委员会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确认或约定的电子地址送达仲裁文书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即为送达。仲裁委员会对同一内容的仲裁文书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在仲裁过程中反悔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改用其他方式送达,此前已完成的电子送达有效。
二、关于仲裁文书的网上公告送达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县仲裁委员会采用纸质媒体刊登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或在网上公告送达。
调解书不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一)网上公告送达概念
网上公告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对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受送达人,采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送达公告的送达方式。
(二)网上公告地址
网上公告送达在我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上设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专栏,通过淳化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仲裁文书。
(三)网上公告送达效力
网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应当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及时查阅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
(二)对于电子送达和网上公告送达的仲裁文书,当事人如有疑问,可以联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咨询。
(三) 当事人拒绝接收电子送达的仲裁文书,或者因联系方式不准确、变更未及时告知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的,仲裁机构将依法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特此公告。
淳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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