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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610430352282822B/2024-0002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的1家小餐饮门店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淳化城关生来熟去肉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 NaNO₂计)
生产日期:2024-01-24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监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淳化城关生来熟去肉食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核查,该店的卤鸡爪、鸭架亚硝酸盐(以 NaNO₂计) 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0 号《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21日立案,2024年5月8日结案。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属于小餐饮门店且有证经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以前多次被抽检的食品均为合格。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1162号)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2条;咸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食品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咸阳市食品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咸食药安办发[2024]2号)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2条。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3.5元(肆佰贰拾参元伍角);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罚没款合计2423.5元(贰仟肆佰贰拾参元伍角)。
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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