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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610430352282822B/2024-00039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的3家经营企业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淳化卜家志民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
生产日期:2024-06-07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核查,该店小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2022版)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5元;2、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2062.5元。
淳化城关家圆天天鲜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
生产日期: 2024-06-06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核查,该店小葱,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及时进行了召回,虽最终召回数量为零但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陕市监发[2022]268号)第八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淳化马家冬明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项目。
生产日期: 2024-06-07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核查,该店青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及时进行了召回,虽最终召回数量为零但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陕市监发[2022]268号)第八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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