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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610430352282822B/2024-00048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的1家经营企业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淳化官庄喜家福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生产日期:2024-07-17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经核查,该店良姜,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减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及时进行召回,虽然最终召回数量为零,但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2022版)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咸阳市食品药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咸阳市食品药品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咸食药安办发[2024]2号)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2条。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2、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合计2117.00元(大写:贰任壹佰壹拾柒圆整)。
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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