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法定公开事项清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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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依据(具体条文) |
公开依据性质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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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社会 |
特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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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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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及时动态更新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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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政策文件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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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及时动态更新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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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决算 |
部门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行政法规 国家级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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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长期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财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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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时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 |
行政法规 国家级法规 财政部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陕西政府采购网、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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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文件同时公告;更正事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涉密部分可以不公告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财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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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
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政策文件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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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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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
淳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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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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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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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31日之前 |
长期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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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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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及时动态更新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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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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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及时动态更新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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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 |
“三公”经费的开支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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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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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财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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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 |
咨询、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政策文件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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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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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
《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机关、运行流程、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情况、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和责任事项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清单形式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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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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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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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公共服务) |
个人医保参保证明查询事项基本信息;其他类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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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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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共4项)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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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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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给付) |
(共3项)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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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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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强制) |
(共1项)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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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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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 (行政检查) |
(共3项)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及结算监督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法规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 |
淳化县人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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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长期公开 |
淳化县医疗保障局法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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