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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淳化县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3-03-06 18:05:00
来源: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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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淳化县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淳化县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3月6日县政府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淳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月6

淳化县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我县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企业服务专班,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营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立完善处理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县营商办会同县纪委监委、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运用“12388”纪委信访检举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32616462”营商环境服务热线,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举报人。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五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有效保护市场公平开放。

第六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七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相关政策全面及时直达市场主体。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提高纳税便利化。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九条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优化报装流程、简化办理手续、降低报装成本,开展线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县水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电、供暖、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务实工作作风,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学习借鉴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每年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不少于2条。

第十一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工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并将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公示,减少办事群众现场等待时间,提高政务服务办理效率。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各职能部门应当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定期更新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第十三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内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完善预约延时服务、帮代代办服务等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打造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将更多相关联的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件事”链条,重点推进高频便民涉企一件事改革,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行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检验、一次办结,推动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

第十六条由县营商办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对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一对一实行县级领导包抓制度,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项目管家”“企业保姆”及营商环境“双包一解”大走访活动,实实在在帮助企业解决建设生产经营难题。县营商办对“项目管家”“企业保姆”走访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并通报。工业园区应成立企业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园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协同县人社部门为企业引进高精尖人才,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育。

第四章监管执法

第十七条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领域应当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针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范畴。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用能、融资需求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规范涉企执法,持续加强综合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部门局长备案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治保障

第十九条  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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